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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解除合夥協議的利與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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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解除合夥協議的利與弊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合夥企業有多少合夥人

1、依照《合夥企業法》相關規定,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有二個以上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應有二個以上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企業應有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

2、依照《合夥企業法》相關規定,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夥”字樣。

3、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企業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4、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依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所謂無限連帶責任,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連帶責任。二是無限責任。

5、普通合夥企業設立條件:有二個以上合夥人;有書面合夥協議;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