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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出技術合夥協議

合夥合同 閱讀(2.05W)
出資出技術合夥協議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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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出資的限額


依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作價出資,然而對於非貨幣出資在註冊資本中的比例一直以來是歷次《公司法》修改的焦點,下表是歷次《公司法》對於非貨幣出資的規定:

可見,公司法對技術出資比例經歷了從“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不得超過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到“貨幣出資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到最新公司法不再對包括技術出資在內的非貨幣出資的比例不做任何限制的變化,因此,依據最新修改的《公司法》,只要符合法律的規定,技術出資的比例沒有任何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