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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夥契約書範文通用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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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夥契約書範文通用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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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立退夥契約人 簡稱甲方 、 等簡稱乙方,茲為就雙方於 年 月 日經訂立合夥契約所合夥經營事業,因合夥人 意欲他遷另圖事業,宣告退夥並經合夥人全體的同意議定退夥契約條件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合夥經營的鋪號( 行)(設 處所)(商業登記證 字批 號營業登記證 字第 號)茲經甲乙雙方協議同意以 年 月 日甲方為退夥,而脫離合夥關係是實。

第二條 自甲方退夥後即自 年 月 日起關於 行應歸乙方共同所有,繼續經營爾後該行所生的債權債務及應課稅捐,並其經營有關一切事項均歸乙方負責與甲方無干。

第三條 在合夥中對外所有債權與債務,並行之諸裝置概歸乙方享受及負擔支理。

第四條 合夥截至 年 月 日為止的收支決算業經甲乙雙方會算完畢,而甲乙雙方均確認兩方之間就合夥決算並無互負債務,日後任何一方均不得為任何主張,或請求雙方確諾決無異議

第五條 在合夥期間內,應繳的一切稅捐及任何公課負擔概歸甲方負責繳清。

第六條 退夥日所有的存庫品折價合算現款,有人民幣 元除扣應付的房屋租金及其他一切費用抵付額外,甲方應得額人民幣 元,即日由乙方交付甲方如數收訖,殘餘部分均屬乙方之所有自後雙方均不得主張重行分配,或任何請求。

第七條 原合夥使用店房(即 號)合夥期間,系以甲方名義向房東承租,自本約成立,即日由甲乙雙方會同向房東變更承租人名義手續完妥的義務。

本契約一式三份,退夥人各執一份為憑。

退夥人(甲方):

住址:

身份證統碼:

退夥人(乙方)

住址:

身份證統碼: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