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經營合同>合夥合同>

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協議範本(第二部分)

合夥合同 閱讀(1.24W)

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協議範本(第二部分)

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協議範本(第二部分)

第五十八條合夥人行使其權利時,應當按照本協議約定或事務所規定的程式、方式進行。

合夥人在行使第五十六條第(三)、(六)項約定的權利時,應當向主任會計師提出書面申請。當有證據表明相關合夥人將不正當使用事務所的相關資訊,或將會損害事務所的合法權益時,主任會計師有權予以拒絕,但需要書面說明理由,否則必須同意。

(注:各事務所可自行規定合適的行使方式)

第五十九條合夥人在其權利範圍內及合夥人約定範圍內的職務行為,由事務所承擔責任。

第六十條合夥人違反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規範、本協議的約定、事務所內部制度,或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事務所造成損失的,應對事務所或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事務所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順序為:首先以事務所的財產賠償,不足部分,先由負有責任的合夥人承擔,再由其他合夥人承擔。

事務所對外承擔賠償責任或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合夥人追償。

事務所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按本協議第八十條第(四)項約定的比例承擔事務所債務。償還事務所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未足額承擔債務的合夥人追償。

第六十二條事務所不能設立時,各合夥人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對外債務和費用按[約定出資比例或平均或約定的比例](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適用)承擔責任。各合夥人對此債務對外負連帶責任。

事務所不能設立時,應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第六十三條如因合夥人中一方違背誠信造成本協議無效或被撤消,事務所不能設立或被撤銷,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出現多方違約,根據各方過錯,由各方分別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對事務所和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違約金為[]。

第六十四條合夥人如未按本協議約定的期限、方式、數額繳納出資,每違約一天,違約方應向履約方給付其違約部分出資額的萬分之[ ](或約定的其他比例)的違約金,該違約金依履約方實際出資比例分配。

[(各合夥人約定的其他違約條款)]

第六十五條合夥人的薪酬和福利、勞保待遇,由合夥人會議另行確定。

合夥人人身保險、意外保險以及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及事務所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工作規則和員工管理

第六十六條事務所對外承接業務,一律以事務所的名義接受委託,任何人不得以個人名義從事業務活動。

第六十七條事務所全體合夥人、註冊會計師及其他員工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二)嚴格遵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規範以及其他各項工作規定;

(三)堅持獨立、客觀、公正原則;

(四)嚴格保守業務祕密;

(五)廉潔誠實,忠於職守,保持良好的職業操守;

(六)努力鑽研業務,不斷提高自身的專業水平,保持優良的工作質量;

(七)遵守事務所的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第六十八條事務所研究決定有關員工工資、福利、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事務所員工的意見,並邀請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六十九條事務所研究決定業務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事務所員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七十條事務所應建立有關經營業務、質量與風險控制、人員聘用管理、人才後續教育培訓、財務與後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事務所質量與風險控制制度包括業務承接、工作委派、複核、督導、諮詢、監控、簽字等方面。

事務所保障註冊會計師接受職業後續教育的權利,對於不按照規定參加職業後續教育的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可以予以辭退。

事務所建立內部審計制度,由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第七十一條事務所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與員工確立勞動關係。

第七十二條事務所員工的工資、福利、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等事項,由事務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事務所具體情況確定。

第七十三條員工不得從事損害事務所利益的活動。對違反本章程和事務所規章制度的員工,可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記過、降職、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的可辭退或除名。給事務所造成損失的,事務所可追究其經濟賠償責任。

第七十四條事務所鼓勵員工用正當的方式對事務所各項工作及各級管理人員提出建設性意見或批評,鼓勵員工通過考試取得業務經營所需的執業資格(許可證)。

第八章財務會計制度與利潤分配

第七十五條事務所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依法納稅,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事務所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七十六條事務所制定以下主要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費用報銷制度;獎金與財產管理制度;財務審計制度與審批制度;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管理與歸檔制度等。

第七十七條事務所財務部門每月應向主任會計師提交月度財務報告,每半年向合夥人會議、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提交財務報告,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全體合夥人提交經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第七十八條事務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各項基金,按時繳納各項稅款、協會會費、勞動保險金及其他應繳款項。

第七十九條事務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責任保險。

第八十條事務所利潤分配按以下原則進行:

(一)當年利潤在彌補完上年度累計虧損後尚有結餘的方可分配;

(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可以併入本會計年度進行分配;

[(三)在扣除所得稅後的年度利潤中提留共同基金(提留比例為百分之三十,當共同基金提到與註冊資本相同時,可不再提留)後仍有剩餘的,方可作分配;]

(四)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或平均或約定的比例](注:各事務所根據自身情況確定,但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分配利潤,亦可結合其他因素進行分配,但後者須以合夥人簽定的書面補充協議或合夥人會議決議為憑;

(五)當年利潤不足以彌補上年度累計虧損的,[可以用共同基金彌補,]不足部分可由以後年度利潤彌補。必要時其虧損和債務由合夥人按本條第(四)項約定的比例以各自的個人財產承擔。

第九章解散與清算

第八十一條事務所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並依法清算;

(一)本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再要求延期;

(二)合夥人一致要求解散;

(三)事務所合夥人不足法定人數,且在[80日]內未予以補足;

(四)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五)被依法撤銷或者撤回設立許可;

(六)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第八十二條事務所解散後必須進行清算,並通知和公告債權人。在未進行清算前,不得處理事務所財產。

第八十三條清算事宜,由全體合夥人負責。不能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自事務所解散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應當根據《合夥企業法》中有關清算的規定執行清算事務。

第八十四條事務所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順序清償事務所所欠員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欠繳稅款和事務所債務。

事務所財產清償債務後的剩餘部分,由合夥人按本協議第八十條第(四)項約定的比例分配。

事務所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亦按本協議第八十條第(四)項約定的比例以合夥人個人財產清償。

第八十五條事務所清算終結,應當編制清算報告,連同清算期間的收支報表和財務賬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後,在十五日內向原事務所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手續,並於辦理工商登出登記前向省級財政部門辦理終止備案手續,檔案由合夥人自行儲存。

第八十六條清算組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獲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事務所財產。

清算組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事務所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爭議解決及其他

第八十七條凡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各方均應儘量通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

協商不成,各方可通過下列方式之一解決:

(一)向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十八條本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後成立並生效。修改亦同。

第八十九條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範事務所的組織和行為及調整事務所、合夥人、合夥人管理委員會委員、主任會計師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檔案。

第九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務所應當修改、補充本協議:

(一)《合夥企業法》、《註冊會計師法》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修改後,協議約定的事項與修改後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相牴觸;

(二)事務所的情況發生變化,與本協議記載的事項不一致;

(三)合夥人會議決定修改、補充本協議。

[(其他情形)]

第九十一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由事務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註冊會計師協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二條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和管轄,凡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相牴觸的協議內容無效。

第九十三條本協議以中文書寫,其他任何語種或不同版本的章程與本章程有歧義時,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最近一次備案的中文版章程為準。

第九十四條本協議一式[ ]份,合夥人各持一份,審批及登記機關共[ ]份,註冊會計師協會[ ]份,事務所儲存[ ]份。

第九十五條本協議所稱“以上”、“以內”、“以下”,都含本數;“不滿”、“以外”不含本數。

第九十六條本協議由事務所合夥人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合夥人簽名:

二○○年月 日

附件: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會議(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會議通知書(範例)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次合夥人會議(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範例)

ABC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合夥人管理委員會)

會議通知書(範例)

全體合夥人(委員):

茲定於年月日召開ABC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次合夥人(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會議。

會議時間:

會議地點:

參加會議人員:全體合夥人(委員)。

會議議程和審議的內容:

會議召集人

年月日

ABC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次合夥人會議

(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會議)會議記錄(範例)

會議時間:

會議地點:

出席會議的合夥人(委員)簽到:

會議議題:

主持人:記錄人:

會議基本情況:

會議表決結果:

合夥人(委員)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