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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經營和合作協議的區別

合夥合同 閱讀(1.72W)
合夥經營和合作協議的區別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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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經營和合作協議的區別

合夥經營是指二名以上下崗、失業人員或退伍軍人共同出資,合夥開展經營,是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的經營方式。

合作協議是指雙方或多方簽署以進行投資活動而不另成立法人的檔案。合作雙方的約定只能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不能約定屬於禁止投資的領域或行業;不能約定名為合作企業合同實為借款合同;不能約定逃避稅收;不能約定違反外匯管理方面的規定,否則可能導致所籤合同內容違法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