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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撫養費重複徵收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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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撫養費重複徵收如何處理?

一、社會撫養費重複徵收如何處理?

社會撫養費重複徵收,違反了《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五條“(三)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徵收社會撫養費”的規定。

這一規定體現了一事不再罰的原則。即不得因同一事實嚮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的當事人重複徵收社會撫養費或者追收其差額部分。當事人對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規定,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為了維護公民權益,避免重複徵費,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徵收。這一規定體現了一事不再罰的原則。另外,當事人已經在一地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後,另一地縣級計劃生育部門不得因當地標準高於另一地徵收標準而就同一生育行為向當事人收取社會撫養費的差額部分。

二、社會撫養費一般多長時間徵收?

徵收社會撫養費沒有時效限制,但是具有以下時間規定和要求:

1、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決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

2、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徵收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繳納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3、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規定和要求,如果當事人違反法定條件生育子女,需要支付一定的社會撫養費作為調節自然資源處罰形式,通常情況下社會撫養費收取按照一次性支付的原則,自作出徵收決定後三十日內完成,但是並沒有明確規定徵收的週期和具體時間要求。

綜上所述,社會撫養費徵收作為行政收費需要符合相關行政處罰法律法規的要求,對同一個行為不能有重複的處罰,但是如果當事人多次超計劃生育,對於每次處罰並不算是重複徵收,但是如果同一次違反人口計劃生育的行為進行多次處罰,則屬於重複徵收違法,當事人有權提出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