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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了孩子升一年級還要雙方的戶口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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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了孩子升一年級還要雙方的戶口本嗎?

離婚了孩子升一年級還要雙方的戶口本嗎

離婚了孩子升一年級,不需要提供雙方的戶口本,但是需要提供監護人的身份證,離婚協議或者法院的判決。小孩上國小戶籍資料:必需提供父親、兒童二個人的戶口本,非深戶兒童還要提供二個人的居住證或暫住證。若申請學位的兒童與父母不在一本戶口本上,需另提供出生證、結婚證等親子或夫妻關係證明材料。若父母離異或一方死亡,只需提供監護一方的相關資料,但同時還要提供離婚證明或死亡證明。

二、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會判給女方。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屬於哺乳期內,為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一般應隨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指對子女有遺棄、虐待行為),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勞教、有嚴重殘疾、母方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亂搞兩性關係等惡習的),子女確無法隨母生活的;

4.父母雙方協議2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三、兩週歲以上的子女,會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撫養孩子。

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 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6條有明確規定;

2. 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情況;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等;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離婚後再婚困難的,可以作為優先因素加以考慮;

6.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協助照顧(外)孫子女;

5-6不是法定的優先撫養子女的情況。

離婚後孩子上一年級現在是不需要提供親生父母的雙方戶口本及身份證的,但需要提供監護人的戶口本及身份證,目的在於維護孩子的權益,確定兒童的監護人身份,避免出現相關問題無法進行追責。需要注意的是,離婚時應當就子女的撫養權進行合法合理的分隔,以確定合法的監護人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