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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代遷移戶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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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代遷移戶口嗎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著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型別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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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代遷移戶口

在當事人不是戶主的前提下,可以委託戶主辦理遷戶口,具體的手續和證件、資料,可以參照如下辦理:
1、當事人可以出具捺手印的委託書、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戶口”準遷證“、錄取通知書(遷學入戶)、房屋產權登記證、購房合同、原始收據(購房入戶)等證件及資料;
2、由戶主帶上本人的身份證及上述證件及資料,去當事人戶口所在地的村(居)委會出具同意戶口遷出的證明;
3、再去戶口所在地的轄區派出所,書面申請遷出戶口後,根據工作人員的提示,領取戶口遷移證;
4、當事人再帶上上述資料及證件,去戶口遷入地的轄區派出所申請入戶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登出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第十三條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登出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