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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戶口分戶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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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戶口分戶流程是什麼?

居民戶口分戶流程是什麼

戶內成員仍在本址居住,因婚姻關係或者房屋產權變化等原因需要分戶的,可以提交《居民戶口簿》、原戶主《居民身份證》以及下列材料之一,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一)《結婚證》;

(二)《離婚證》或者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調解書;

(三)人民法院對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分割的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等(不含夫妻間確權);

(四)縣級以上房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析產後的私房產權證、分割後的公房租賃使用證明(不含夫妻間確權)。

二、立戶、分戶登記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公安部下發戶口管理規範》

第十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分為家庭戶和集體戶。

共同居住生活,成員間以親屬關係維繫的,登記為家庭戶。

居住在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成員間不存在親屬關係的,登記為集體戶。

家庭戶一般由戶內房屋產權所有人或者實際使用人為戶主。集體戶戶主由所在單位指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擔任戶主。

戶主負責申報與本戶有關的戶口登記,並有義務督促戶內其他成員及時申報各類戶口登記事宜。

第十一條 公民申報家庭戶立戶登記,可以憑以下材料之一,向合法穩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一)私有房屋產權證;

(二)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

(三)保障性住房購置證明;

(四)國土資源、房產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有關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相應憑證;

(五)宅基地使用證。

第 條 公民按規定申報立戶登記後,公安派出所應當簽發居民戶口簿。變更戶主或者戶主戶口遷出的,應當收回原居民戶口簿,簽發新的居民戶口簿。

第 條 戶內成員發生婚姻、分家等變化需要分戶,且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可以辦理分戶手續。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經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設立單位集體戶:

(一)單位具有一定規模;

(二)擁有合法產權的住宿用房;

(三)人員達到一定數量;

(四)有專人負責協助管理集體戶口。

第二十條 經批准建立的佛教道教寺廟、宮觀等宗教活動場所,可以憑宗教事務主管部門證明材料,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申請設立單位集體戶。

未成年子女跟父母的戶口是不可能分開的,夫妻之間彼此也不能單獨分戶,但是因為婚姻關係或者房屋產權變化等原因需要辦理分戶登記的話,公安機關都會依法辦理分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