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持所需證件材料等向遷入地公安局或派出所提出遷入申請,通過稽核後簽發準遷證,攜帶相關證件材料向現戶籍地公安局或派出所提出遷出申請,稽核通過後開具戶口遷移證;最後,持準遷證、戶口遷移證和其他證件材料到遷入地公安局或派出所辦理手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中有規定“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依據過期作廢的戶口遷移證,在取得遷入地公安局或派出所同意的情況下,按照指定的遷移方向開具新的戶口遷移證。
(一)基礎材料:
1.《積分落戶申請表》
2.《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3.本人身份證、戶口薄
4.現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無刑事犯罪記錄證明。
5.有檔案人員,存檔機構開具的同意接收函;無檔案人員,無檔案誠信證明。
6.以配偶名下自有住所取得積分的,提交與該自有住所有關的婚姻憑證。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根據積分落戶管理辦法規定,申請積分落戶需具備“無刑事犯罪記錄”的資格條件。請安排好時間,聯絡現戶籍地公安部門開具無刑事犯罪記錄書面證明,取得無刑事犯罪記錄證明後,方可辦理北京常住戶口。
(二)隨遷子女材料:
1.隨遷子女戶口薄
2.出生醫學證明
3.戶籍地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開具的符合計劃生育政策憑證
4.隨遷子女有關的申請人婚姻憑證。
注意:
其他可作為隨遷子女符合計劃生育政策憑證的包括:《生育服務證》、《準生證》、《生育登記服務單》、《再生育確認》等有效證件以及各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並蓋章的其他合法生育子女憑證。上述憑證只需提供任意一項即可。
可以辦理落戶手續的合法住房是指:具有本市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且規劃用途為住宅的自有住房,具有公有住房租賃合同的直管公房,具有單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單的自管公房。申請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雖無合法產權住房,但申請人單位有集體戶口的,可在單位集體戶內落戶。
隨著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在大城市落戶,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落戶並不是那麼簡單的事情,是需要符合一系列的程式規定的,在經過戶籍機關的審查之後,獲取落戶資格的人員持上述證明向區積分落戶服務視窗提交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