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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權 | 孩子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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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權 孩子戶口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絡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要回孩子撫養權和戶口

想把小孩撫養權變更過來,實踐中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1)夫妻在離婚後,一方或雙方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
        (2)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
        (3)如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變更孩子撫養權。
        (4)撫養權變更需提出證據證明自己帶孩子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
        (5)孩子年滿18週歲的,無需任何人的監護與撫養,所以孩子年滿18週歲後,不再存在撫養權變更的問題。
        
        如果要去變更小孩撫養權,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願意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撫養權的。

針對另一方不支付小孩撫養費的情形,雙方可以先行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撫養小孩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同時還可以根據撫養情況適當的要求增加小孩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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