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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022落戶新政策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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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落戶新政策中主要對幾種申請上海常住戶口的辦法進行了說明,包括應屆畢業生落戶、人才引進落戶、居轉戶、創業落戶和投靠落戶幾種方式。

上海2022落戶新政策是怎樣規定的?

1、非滬籍應屆生落戶

根據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釋出的《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申請本市戶籍評分辦法》,應屆畢業生達到標準分72分,在規定時間內申請,即可在上海落戶。

2、人才引進落戶

上海人才引進落戶條件:

(一) 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並取得相應學位或具有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二) 獲得省部級及以上政府獎勵的人員。

(三) 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專案、國家重要科技計劃專案和本市重大科技專案負責人及其團隊核心成員。

(四) 列入省部級及以上人才培養計劃的人選。

(五) 在本市重點支援的產業和領域中擔任高階經營管理職務且具有研究生學歷並取得相應學位的人員。

(六)本市金融、貿易、航運等現代服務業重點機構,高新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專案,在滬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及地區總部投資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研發中心緊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並取得相應學位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創新團隊核心成員。

(七) 本市重點引進機構、專案或做出重大貢獻的企業緊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並取得相應學位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

(八)本市重點產業發展緊缺急需、取得國家一級職業資格證書(高階技師),或取得國家二級職業資格證書(技師)且獲得國家及省部級以上技能競賽獎勵的高技能人才。

(九) 本市文化藝術、體育、傳統醫學、農業技術及其他特殊行業緊缺急需的專門人才。

(十) 在滬投資於本行業中處於領先水平、為投資所在地的區縣經濟社會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企業中擔任高階經營管理職務的創業人才。

(十一) 其他緊缺急需、確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注:凡符合第1款規定申請調滬的已婚人員,必須夫妻雙方均符合該款規定,辦理調動時其子女可隨遷進滬;按第2、3、4、5款規定申請進滬的已婚人員,辦理調動時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隨調、隨遷進滬。)

3、居轉戶

居轉戶的條件:

(1)持《上海市居住證》滿7年。

(2)持證期間按規定參加上海市城鎮社會保險滿7年。

(3)持證期間依法在上海市繳納所得稅。

(4)在上海市被聘任為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國家二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以上職業資格,且專業及工種對應。

(5)無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規定行為、違法犯罪記錄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為記錄。

備註(滿足以下任一條件,可以無職稱):

①近連續3年在上海市繳納城鎮社會保險基數高於上海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連續3年計稅薪酬收入高於上年同行業中級技術、技能或管理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術管理和關鍵崗位人員可不受專業技術職務或職業資格等級的限制。沒有職稱,按2倍以上(不含2倍)準備相關材料。

②按個人在上海市直接投資(或投資份額)計算,最近連續三個納稅年度內累計繳納總額及每年最低繳納額達到上海市規定標準(100萬)的,或者連續3年聘用上海市員工人數(100人)達到規定標準的,相關投資和創業人才可不受專業技術職務或職業資格等級的限制。

4、創業落戶

在上海,以自己的名義入股一家創業公司,且持股比例不低於10%,2年後就能申請落戶。但這存在很多不確定的因素,落戶資格的效力以及後續發展也有待觀察。

5、投靠類落戶

(1)夫妻投靠

(一)外省市人員(指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無業人員,下同)與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戶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記常住戶口滿10年)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滿10年、年滿35週歲,可准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二)外省市少數民族及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與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戶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記常住戶口滿7年)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滿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三)外省市人員與本市殘疾居民依法 辦理婚姻登記滿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2)子女投靠

(一)外省市人員與本市常住戶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記常住戶口滿5年)依法辦理婚姻登記後,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週歲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讀學生,下同),已隨外省市父(母)辦理出生登記,現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戶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戶口所在地(家庭戶,且不因投靠落戶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於市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下同)落戶。

(二)原由本市經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現已被批准回滬落戶的人員,其生育的子女從未就業、未婚未育、實際生活基礎長期在本市、年齡不超過25週歲的,可准予在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

(三)經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戶的高校畢業生,其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滬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

(四)本市常住戶口居民收養外省市小孩,經稽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依法辦理《收養登記證》後隨父(母)在滬共同居住生活滿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養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

(3)老人投靠

(一)經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戶口人員,現已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並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要求回滬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如系未生育或未領養過子女,本市親屬(父母、兄弟姐妹)願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親屬戶口所在地落戶。

(二)原本市常住戶口人員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現已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夫妻雙方須同時符合規定年齡),並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要求返滬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上海落戶新的政策當中包括一項積分落戶政策,也就是在積到一定的分數的情況下是可以在上海落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