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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規定自然人以戶籍登記地為住所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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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民法總則規定自然人以戶籍登記地為住所的規定有哪些?

公民之間如果發生民事糾紛,協商不成的話會通過起訴 至法院的方式處理。而我國對於法院的管轄有著嚴格的規定,一般來說,民事訴訟的管轄法院是被告人住所所在地,自然人以戶籍登記地為住所所在地,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該規定的具體內容吧。

一、自然人以戶籍登記地為住所的具體內容

《民法典》第二十五條:自然人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所為住所;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所視為住所。

通常自然人會以居所作為住所,但也有的人並不在戶籍所在地住,甚至有幾個居所,這種情況下,到底以哪個地方為住所,法律規定以經常居住地作為住所,法律上的住所只能有一處。住所的確定,使法律關係集中於一處,有利於確定權利義務,解決糾紛。如婚姻登記、失蹤、繼承開始、債務履行地、票據權利的行使、審判管轄、書狀送達、國籍的取得和恢復,以及國際私法上關於法律的適用等問題,都需要以住所為標準來解決。法人住所的法律意義,一般與自然人相同。

二、住所和居住地有何不同?

居所與住所不同。居所是指暫時住居地,但暫住不是短時的意思,而是有預定期間,在特定事務終了後即離去之意。通常認為,一個人如果沒有住所,或住所不明,或在外國有住所在本國沒有住所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就以其居所為住所解決各種法律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23條規定,原告、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法人住所如何確定?

法人是自然人的對稱,它和自然人一樣,能以一個主體的資格參加民事活動。作為法人應按照法定程式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於問題的意見》第4條規定:“法人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而當法人只設一個辦事機構時,則該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而當法人同時設有多個辦事機構時,則應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所謂主要辦事機構,是指在數個辦事機構中處於中樞地位的辦事機構,是統率法人業務的機構。根據有關法人登記法規規定,企業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的住所,屬於登記事項。因此這兩類法人的住所,應以登記記載為準。

《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以戶籍登記地為住所所在地,如果被告不經常在戶籍所在地居住,而是長期在外地居住,則以經常居住地作為住 所所在地,在民事訴訟中,法院會以此確定對案件是否有管轄權。確定住所有助於對自然人的各種民事權利的關係進行確定,法院在對案件作出判決之後,也可以將相關文書及時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