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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同意遷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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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同意遷入證明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著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型別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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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遷出戶籍需要遷入戶口打同意遷入證明嗎

離婚後遷移戶口需要的資料及程式,當事人可以參照如下辦理:
  1,凡需要遷移戶口的,必須由當事人提出申請;
  2,提供當事人身份證、戶口本、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房屋產權登記證等資料;
  3,並經過戶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戶口遷移的證明;
  4,戶口遷入地村(居)委會出具同意接收戶口的證明;
  5,戶口所在地的轄區派出所開出《戶口遷移證》;
  6,攜帶上述資料,去戶口遷入地的轄區派出所戶籍科,根據工作人員的提示,辦理落戶手續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
  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登出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1.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2.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