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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有孩子戶口上是已婚怎麼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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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婚有孩子戶口上是已婚怎麼改?

未婚有孩子戶口上是已婚怎麼改?

未婚有孩子戶口上是已婚可以到當地的公安機關提出更改請求,在請求提出的時候,需要提交書面宣告。

《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二條當事人所持戶口簿與身份證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內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記機關應告知當事人先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履行相關專案變更和必要的證簿換領手續後再辦理婚姻登記。

當事人宣告的婚姻狀況與戶口簿“婚姻狀況”內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婚姻狀況的審查主要依據其本人書面宣告。

二、各省市關於婚姻狀態與實際不符的規定

1、《山西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 公民申請婚姻狀況變更登記的,除提交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外,還應當提交以下相應材料:

(1)在國內結婚或者離婚的,提交民政、法院等部門出具的《結婚證》、《離婚證》或者法院判決書;

(2)在國外結婚或者離婚的,提交《結婚證》或者《離婚證》、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及國內具有資質的翻譯機構出具的翻譯件;

(3)在香港結婚或者離婚的,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師認證;

(4)在澳門結婚或者離婚的,提交《結婚證》或者《離婚證》;

(5)在臺灣結婚或者離婚的,提交臺灣地方法院公證處的公證書;

(6)喪偶的,提交配偶死亡證明、《結婚證》。

可根據以上規定,到公安機關申請變更婚姻狀況。

2、《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

第五十八條公民的籍貫、出生地、文化程度、婚姻狀況、兵役狀況、服務處所和職業等戶口登記專案發生變化或者出現差錯的,可以由本人或者戶主,憑相關證明材料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變更更正登記。

3、《江蘇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

第一百十三條公民申請婚姻狀況變更登記的,除提交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外,還應當提交以下相應材料:

(1)在國內結婚或者離婚的,提交民政、法院等部門出具的《結婚證》或者《離婚證》或者法院判決書;

(2)在國外結婚或者離婚的,提交《結婚證》或者《離婚證》,駐外使館認證的翻譯件;

(3)在香港結婚或者離婚的,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師認證;

(4)在澳門結婚或者離婚的,提交《結婚證》或者《離婚證》;

(5)在臺灣結婚或者離婚的,提交臺灣地方法院公證處的公證書;

(6)喪偶的,提交配偶死亡證明。

公民在發現戶口本上註明的資訊,與自己的實際情況不符合的時候,首先可以先查閱當地相關法律規定,然後整理相關材料、並帶著這些材料到當地派出所提出變更登記請求,需要注意的是,公民提交的材料必須要具有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