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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私生子怎麼上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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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養私生子怎麼上戶口?

收養私生子怎麼上戶口

我國關於收養子女方面的法律規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收養流程可以參考《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根據我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五條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收養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並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二)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的證明。

第七條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對當事人說明理由。

收養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前公告查詢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公告期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

第八條收養關係成立後,需要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或者遷移手續的,由收養人持收養登記證到戶口登記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收養關係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收養登記證和解除收養關係的書面協議,共同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登記。

二、被收養人條件

1、不滿十四周歲。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2、喪失父母或查詢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腸子女不受此限制)的小孩;

3、被收養人年滿十週歲的,須徵得其本人同意。被收養人已有配偶的須徵得其配偶同意。

三、收養人條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即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滿三十五週歲。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無子女;

4、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5、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6、年滿30週歲。(夫妻雙方)

7、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

相關知識閱讀:收養登記程式

登記程式

1、收養人應提交的材料(申報材料)

(1)收養申請書

(2)有無子女申請表(計生辦領取)

(3)GA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4)當地縣級報刊登查詢兒童的公告

(5)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醫學上不應當收養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6)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不孕證明

(7)戶口薄,結婚證影印件;沒有結婚的,由收養人所在村(居)委會出具的尚未結婚的證明

(8)全家合影照、單人照各一張(2寸)

(9)收養人單位或居(村)委會出具的家庭年經濟收入證明

2、收養登記程式:

申請—受理—審查—登記(發證)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年滿10週歲以上的被收養人要簽署意見和簽名。

收養登記員受理收養登記申請,應當按照稽核材料—填寫《收養登記詢問筆錄》—填寫《收養登記申請書》並讓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簽名、按手印—登記(發證)的程式進行。

綜上所述,收養私生子上戶口是需要很多材料證明的,以及要經過各方面的審查。首先是收養方的身份證明和戶籍證明以及自願收養的材料說明,以及簽訂相關的撫養協議書,最後交由撫養機構審查,審查過關辦理收養登記併發放收養證,不過關則不予登記並說明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