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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二胎超生罰款是否可以緩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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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二胎超生罰款是否可以緩交?

夫妻二胎超生罰款是否可以緩交

當事人不在規定的時間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計生部門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果當事人確實沒有繳納能力的,可以分期、緩交。

法律規定: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八條 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考慮到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被徵收公民的收入差異,沒有明確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數額,而是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2002年8月2日,國務院根據該法的授權出臺了《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對社會撫養費徵收問題作出了進一步具體的規定,但是對於社會撫養費徵收的標準也只是作出了一個原則規定,仍然沒有作出十分具體的規定。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計徵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徵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二、社會撫養費是行政處罰嗎?

1、徵收社會撫養費不屬於行政處罰的範疇;

2、徵收社會撫養費屬於行政強制徵收。

社會撫養費是對違反計劃生育法規違法生育的人,為補償社會公共資源和服務的消耗,而收取的一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具有補償和強制性的特點。但不同於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對違反行政法規的人給予一種處罰性措施。

三、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機構是哪裡?

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現居住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

2、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

3、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均未發現的,此後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

可見,只有繳納社會撫養費有困難的夫妻才可以緩交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可以分期或者緩交,但是,國家沒有規定社會撫養費可以減免的。況且,如果夫妻兩個人連支付社會撫養費的能力都沒有,卻依然堅持要生育二胎,在某種程度上來說對孩子和社會都是不負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