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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證明和上戶口名字怎麼改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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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證明和上戶口名字怎麼改名字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著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型別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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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證明辦了戶口沒上,怎麼改名字

  戶口本改名字(和是否已經申報戶口無關的)的手續及條件,當事人可以參照如下辦理:  一,公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辦理名字變更登記:  1、在同一單位(學校)或者近親屬中名字相同的;  2、未成年人因父母離異、再婚或收養關係要求變更姓名的;  3、名字中含有不易識別的冷僻字、異體字、繁體字的;  4、名字的諧音或含義容易引人誤解、歧視或傷及本人感情的;  5、公民出家或僧尼還俗的;  6、姓名粗俗不雅的。  二,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姓名變更登記:  1、被依法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人;  2、正在被收監服刑、被勞動教養和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  3、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審結或尚未執行完畢;  4、對於父母離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協議不成的;  5、在校全日制大中專學生。  三,符合上述條件的,由本人申請,經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民警審查、所長批准後,報上一級公安局批准,予以更改;變更姓名以一次為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  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