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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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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典》規定,被繼承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是法定繼承人,只是順序不同。
孫子女、喪偶兒媳或女婿對公、婆、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做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
法定繼承人的認定
1、配偶。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存在是配偶互為法定繼承的前提條件。
2、子女。根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子女對父母的繼承權,不因父母婚姻關係的變化而影響。
3、孫子與外孫子女及其晚輩直系血親。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他們不是法定自繼承人,只是在代位繼承時可以享有一定的繼承權。
4、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則包括同父母、養父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法定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