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解答>家事糾紛律師解答>

派出所改名證明

家事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2.73W)
派出所改名證明
律師解析:更改姓名在居民戶口簿上有曾用名的記錄,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只需把戶口本拿出來證明一下。公民年滿16歲的,只需攜帶本人身份證、家庭戶口本、二者的影印件、在校生需要學校出具證明,單位的需要單位出證明,無業遊民則所在地居委會出證,到派出所辦理即可。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