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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內補辦結婚登記;逾期未補辦的,依照第三十六條規定基數的五分之一徵收社會撫養費。對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而生育子女的,依照第三十六條規定基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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