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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到期異地更換流程

身份證到期異地更換需要的手續及材料如下:
1.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繳納證件工本費。其中,申請換領的交驗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
2.異地受理點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後,及時將受理資訊傳送至申請人戶籍地公安機關,戶籍地縣級公安機關及時稽核簽發。
3.居住地公安機關接到經稽核簽發的制證資訊後,在法定時限內完成製作與核驗發放,申請人憑領證回執到受理點領取證件。換領證件的,領取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異地受理不增加制證發證週期和任何收費。
法律依據:
《關於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的意見》
(一)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制度
1、實行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異地受理。根據《居民身份證法》的有關規定,改革現行居民身份證辦理機制,對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公民,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由其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委託現居住地公安機關受理。
2、合理設立異地受理點。根據當地流動人口數量、分佈和地域情況,由市(縣)公安機關確定戶政辦證大廳和部分戶籍派出所為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異地受理點,並向社會公佈。
3、提高異地受理工作效率。公民本人到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申請換領的,交驗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由公安機關查詢全國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系統和全國撿拾居民身份證資訊庫核實。對符合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當場受理;對申請材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群眾所需補齊的材料。
4、規範證件制發程式。異地受理點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後,應當及時將受理資訊傳送至申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常住戶口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要及時稽核簽發。受理地公安機關接到經稽核簽發的制證資訊後,在法定時限內完成證件製作與核驗發放,申請人憑領證回執到異地受理點領取證件。換領證件的,領取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縮短制發證週期。
5、嚴格身份資訊核驗。公安機關應當嚴格落實身份資訊核驗制度,認真核驗申請人與人口系統中身份資訊是否一致,對因相貌特徵發生較大變化,且居民身份證未登記指紋資訊難以確認身份的,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證異地辦理申請。
6、建立不良信用記錄人員不予受理制度。對偽造、變造、買賣、冒領、騙領、冒用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和買賣、使用偽造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國家機關證件人員,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證異地辦理申請;對國家信用資訊共享交換平臺推送的不良信用記錄人員,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證異地辦理申請。
7、嚴格執行工本費收費標準。公民異地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向受理地公安機關繳納證件工本費。居民身份證工本費收費標準嚴格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2322號)規定,公安機關不得額外收取其他費用。
8、提供臨時身份證明服務。對因丟失、被盜或忘記攜帶居民身份證急需登機、乘火車、住旅館人員,機場、火車站派出所和旅館轄區派出所通過查詢全國人口資訊系統核准人員身份,及時為其開具臨時身份證明,用於當次乘機、乘火車和入住旅館。

身份證到期異地更換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