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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出現了上述情況,無過錯方可以向有過錯方主張賠償,人民法院會支援,但具體金額是多少,由法官進行衡量,一般會根據家庭的經濟狀況,過錯程度,造成的後果嚴重性來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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