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解答>家事糾紛律師解答>

老公給老婆打的欠條具有法律效力嗎?

家事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9.73K)
老公給老婆打的欠條具有法律效力嗎?
律師解析:欠條即借款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並未規定夫妻不能作為協議的簽署主體,因此該欠條具有法律效力
但實際上是否認定存在借款關係,是否認定“欠款方”需要償還,需要視欠條中涉及的款項性質予以區分。
如果一方向另一方借用婚前個人財產,則可以主張借款關係存在,借款方按照欠條約定履行還款義務。
如果一方向另一方借用的錢款系婚後所得財產。
在我國,一般情況下,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該種情況下,一方向另一方借用夫妻共同財產,如用於夫妻共同日常生活,則該筆所謂“借款”不存在繼續履行的基礎,法官很可能不支援按照欠條繼續履行。
但如果該筆錢款能夠明確系用於一方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並且能明確個人事務並不是有利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二條,該欠條應被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以按照欠條的約定處理。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編婚姻家庭第三章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所以夫妻可以通過書面協議約定夫妻財產分別制。
則一方向另一方借用的錢款系該方個人財產,可以主張借款關係存在,借款方按照欠條約定履行還款義務。
欠條即借款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並未規定夫妻不能作為協議的簽署主體,因此該欠條具有法律效力。
但實際上是否認定存在借款關係,是否認定“欠款方”需要償還,需要視欠條中涉及的款項性質予以區分。
如果一方向另一方借用婚前個人財產,則可以主張借款關係存在,借款方按照欠條約定履行還款義務。
如果一方向另一方借用的錢款系婚後所得財產。
在我國,一般情況下,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該種情況下,一方向另一方借用夫妻共同財產,如用於夫妻共同日常生活,則該筆所謂“借款”不存在繼續履行的基礎,法官很可能不支援按照欠條繼續履行。
但如果該筆錢款能夠明確系用於一方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並且能明確個人事務並不是有利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二條,該欠條應被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以按照欠條的約定處理。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編婚姻家庭第三章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所以夫妻可以通過書面協議約定夫妻財產分別制。
則一方向另一方借用的錢款系該方個人財產,可以主張借款關係存在,借款方按照欠條約定履行還款義務。
欠條即借款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並未規定夫妻不能作為協議的簽署主體,因此該欠條具有法律效力。
但實際上是否認定存在借款關係,是否認定“欠款方”需要償還,需要視欠條中涉及的款項性質予以區分。
如果一方向另一方借用婚前個人財產,則可以主張借款關係存在,借款方按照欠條約定履行還款義務。
如果一方向另一方借用的錢款系婚後所得財產。
在我國,一般情況下,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該種情況下,一方向另一方借用夫妻共同財產,如用於夫妻共同日常生活,則該筆所謂“借款”不存在繼續履行的基礎,法官很可能不支援按照欠條繼續履行。
但如果該筆錢款能夠明確系用於一方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並且能明確個人事務並不是有利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二條,該欠條應被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以按照欠條的約定處理。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編婚姻家庭第三章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所以夫妻可以通過書面協議約定夫妻財產分別制。
則一方向另一方借用的錢款系該方個人財產,可以主張借款關係存在,借款方按照欠條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二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