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向遷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請;
第二步:遷入地派出所同意遷入;
第三步:向現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遷出申請;
第四步: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戶籍證明;
第五步:持戶籍證明和相關證明材料前往遷入地的市級公安局戶政科申請遷入;
第六步:戶政科簽發《準遷證》;
第七步:持《準遷證》回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遷出並開遷移證。
第八步:持遷移證、身份證去遷入地派出所入戶。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條 結婚自願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