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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前的財產屬於婚前財產,只有是一方的婚前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不能分割。但是雙方有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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