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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落戶新政

家事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2.42W)

長沙落戶政策落戶方式
1.人才新政落戶
2.畢業生就業落戶
3.高校職院學生錄取落戶
4.畢業(肄業、轉學)生回原籍落戶
5.學生轉(升)學落戶
6.購房落戶
7.專業技術資格人員落戶
8.務工人員落戶
9.投資興辦企業落戶
10.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戶
11.夫妻投靠落戶
12.子女投靠父母落戶
13.畢業(肄業、轉學)生投靠父母落戶
14.長株潭地區符合規定條件人員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戶
15.投靠軍人配偶父母落戶
16.家屬隨軍落戶
17.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落戶
18.復員、轉業和退伍軍人安置落戶
19.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落戶
20.收養落戶
21.離婚回原籍落戶
22.幹部、職工調動、錄用落戶
23.刑釋人員非原籍地落戶
24.刑釋人員回原籍落戶
25.獲勞動模範等榮譽稱號人員落戶
26.留學回國人員就業落戶
27.留學回國人員非原籍地落戶
28.華僑回國定居落戶
29.其他國(境)外人員定居落戶
30.其他回原籍落戶

長沙落戶新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