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需要的材料有:
1、離婚起訴狀;
2、結婚證原件;
3、原告和被告的身份證或戶口本的原件及影印件(戶口本可不提供);
4、孩子的出生證或戶口本;
5、夫妻共同財產清單,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的名稱、規格、件數、價值等方面的內容。
因此,法院依照原告方的離婚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