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解答>子女撫養律師解答>

離婚後子女撫養費規定期限是怎樣的

子女撫養律師解答 閱讀(1.59W)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四十九條 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離婚後子女撫養費規定期限是怎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