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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續如下:1、據判決書所載明的孩子歸屬內容,到需要遷入地的村委會或居委會開具遷入證明信,同地派出所申請準遷入證明。2、准入地的證明,到孩子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具《戶籍遷移證》。3、持《遷移證》到入戶地派出所辦理入戶登記。法律依據:《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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