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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後可否進行婚前財產公證

婚前調查律師解答 閱讀(2.53W)

結婚後再對婚前的財產進行公證,是有效的。因為公證的內容屬於對雙方婚前財產的範圍進行明確,不觸及法律法規中明確不能予以公證的範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一方婚前的財產明確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所以在離婚時不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但是不做婚前財產公證,那麼在長時間的夫妻生活中,個人婚前財產可能會因為頻繁的處分,導致與婚內共同財產混同,從而在公證時難以分辨何為共同財產何為婚前個人財產,所以最好在婚前進行公證。

民法典婚後可否進行婚前財產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