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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婚前協議和婚內財產約定哪些情形無效

財產分割律師解答 閱讀(2.76W)
簽訂婚前協議和婚內財產約定哪些情形無效
律師解析:簽訂婚前協議和婚內財產約定如下情形無效:
1、協議主體不適格。例如,對涉及財產不具有處分權,或協議當事人不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
2、協議違反法律規定或公序良俗,例如,協議以限制一方或雙方再婚、再生育等為條件的;
3、其他無效情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