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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寶屬於個人財產。具體情況是:一、該珠寶屬於婚前男方或男方父母購買的結婚珠寶,並贈與且已交付給女方,應視為女方個人財產。二、該珠寶是婚後購買,但是在結婚後僅歸女方個人使用,且購買時就專門贈與女方,應當認定為女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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