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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哪一方至法院起訴離婚的,都可以在訴訟中提出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請求。對於財產分割遵循下列原則:1.男女平等原則。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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