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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離婚起訴後的財產如何劃分

財產分割律師解答 閱讀(2.18W)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離婚起訴後的財產這樣劃分:
1、雙方有婚姻財產約定的,以雙方約定為準。
2、雙方通過協商達成了財產分割一致的,以協商結果為準。
3、如果雙方沒有婚姻財產約定或雙方協商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分割。
4、一方的婚前財產或是婚後屬於個人的財產,均歸個人所有,離婚時不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製】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民法典規定離婚起訴後的財產如何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