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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綜合以上條款,一般時限為六個月,結批准還可延長六個月,如果仍需延長的需上級法院批准。開庭後當庭宣判的應當於十日內傳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要立即發給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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