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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評殘等級標準內容有什麼

交通事故鑑定 閱讀(1.42W)

交通事故評殘等級標準內容有什麼

一.背景

之前,我國有關交通事故傷殘等級的相關評定以及專業鑑定沒有統一的標準,不同的傷殘原因導致的多樣化鑑定意見普遍存在,這樣不僅給訴訟當事人造成很大的困擾,產生不公平對待的情況,更是挑戰和損害了司法的公正性、權威性。而交通事故評殘等級標準,是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損害,而對其進行傷殘鑑定,根據鑑定結果確定相應賠償的標準。

二.傷殘等級劃分

該標準具體根據和參照在交通事故中受傷的人的傷殘樣貌、情況,將受傷程度分為10個階段,特別注意的是,傷殘等級裡並不包括交通事故導致人員死亡的情況。

三.適用內容

該標準在法律層面上較為客觀詳細的羅列了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的相關等級、評定所學的方式以及具體內容。該標準包括:由交通事故損傷導致的人體殘廢,其中包含精神和生理兩個方面,也包含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

四.評定人員:

首先,評定的人員應當具備法醫學鑑定資格,由辦案機關依法指派或聘請。

其次,評定人可以熟悉該事故傷殘評定有關的詳細案情和各種相關資料;可以向事故當事人詢問和了解有關問題;並且能夠按照有關規定適用特殊儀器檢查;也可以因自身資質不夠而拒絕評定。

再者,評定人要做到客觀、全面、正確、用科學態度進行檢查、認真記錄,要實事求是回答評定結果,保守事件的相關資料和祕密,滿足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迴避條件時應當迴避,要詳細保管相關材料。

五.評定結果:

《交通傷殘標準》3.2條規定“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治療終結為準”。

該法條間接告訴我們,如果趕在治療終結前評定,可能會導致傷殘的等級比治療終結後的要高,這樣會損害到賠償人的切身利益,法律要維護受害者權利的同時,也應保護義務者的利益,因此,應該在臨床效果穩定後去評定,但治療終結並不代表傷殘者康復。

評定人要根據相關標準,運用自身最專業的知識領域能力,綜合性的去判斷評定結果,並將所檢查到的結果、分析好的意見以及最終的結論寫成評定書。值得注意的是,評定人要講究因果關係,客觀公正。

例外或者相似:如果遇到和標準中差不多類似的傷殘情況,但又不在標準規定法條內,那麼評定人可以根據當事人的傷殘程度情況,通過比照標準的方式,同時運用自身的專業知識,最公平的比照本標準中最相似等級的傷殘內容和傷殘等級,以此來劃分和確定相對應的傷殘等級。如果受傷人員在同一個人體部位或者類似的傷殘程度,就不能採用本標準重複評定了。

如果該起交通事故相關當事人對評定人所出的評定結果和鑑定意見不服,那麼就可以選擇重新申請鑑定、通過質證排除或降低傷殘評定結論的證明力。

六.意義

交通事故評殘等級標準,做到了全國同一鑑定標準,簡化了整個鑑定和檢查評定過程,

讓人身損害賠償得到了更加科學的認證,推進了司法的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