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如下(元):
損傷程度鑑定人300-600;
交通事故傷殘評定人300-600;
勞動能力、評殘鑑定人400-800;
行為能力鑑定人800-1000;
活體年齡鑑定人400-800;
損傷與疾病關係鑑定人600-1000;
男性性功能鑑定人500-800;
醫療糾紛司法鑑定件2000-3000;
活體檢驗照相人50-80;
法醫病理鑑定毒物分析按法醫毒物鑑定另行收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調解: (一)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二)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三)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 (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時已超過前款規定的時間,調解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開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調解開始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