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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十級能夠成重傷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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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十級能夠成重傷害嗎?

一、交通事故傷殘十級能夠成重傷害嗎?

一般來說十級傷殘的傷勢應當是輕傷,不太可能是重傷,但應當以法醫鑑定為準。

一是傷勢,也稱傷情,是指傷者受傷的嚴重程度,就是在傷害結束後傷者的身體傷勢情況,經過鑑定可以區分為輕微傷、輕傷和重傷,這種鑑定通常決定對行凶者的處罰,輕微傷可治安處罰,輕傷和重傷應追究刑事責任。二是傷殘,是指傷者受傷後進行完整的治療後,身體留下的缺陷或功能性障礙等,經鑑定分為一到十級傷殘,一級最重,十級最輕,通常這個等級與賠償相關。

交通事故傷殘評定必須等傷者康復後才可以評定的。交通事故傷殘傷殘鑑定是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的過程。傷殘等級從一級到十級。各有不同的標準。

二、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程式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是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對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質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傷殘鑑定機構可以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託,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託。

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鑑定週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鑑定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鑑定、評估。檢驗、鑑定、評估結果確定後,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鑑定、評估人簽名並加蓋機構印章。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影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影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鑑定。

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鑑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評估結論後三日內另行委託檢驗、鑑定、評估,並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申請重新檢驗、鑑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當公民遭遇了交通事故後,也是會給自身的人身和財產造成一定的損失,所以受害人是有權利向事故的責任方來索要相應的賠償費用,在計算賠償費用時也會根據受害人的平均收入以及造成的嚴重程度來做出決定,當對金額出現糾紛時,也是可以通過訴訟方式來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