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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傷殘鑑定程式是什麼?

交通事故鑑定 閱讀(1.77W)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程式要在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治療結束之後向交管部門提出申請書,具體程式以及申請時效是什麼?如果當事人接到傷殘評定書後,如果不服評定結果怎麼辦?下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交通傷殘鑑定程式是什麼?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程式具體如下:

交通事故當事人治療終結後,向原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寫出傷殘評定申請書。

申請書應寫明申請人的一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等)傷殘及治療情況(傷情鑑定、病歷摘要)申請請求事項,申請人、申請日期。

傷者必須在治療終結後的15日內申請傷殘鑑定。如果傷者15天內不提出傷殘評定申請的 , 視為自動放棄得到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和殘疾用具費的權利。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規定: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

各方當事人接到傷殘評定書後,如果不服評定結果,必須在接到評定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書面申請重新評定,經審查受理,才能進行重新評定。

15天內不申請重新評定的,評定生效,其後提出重新評定申請的,為無效申請。

以上便是對交通傷殘鑑定程式的介紹,在交通事故當事人治療終結後進行申請,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並在規定時間內評定,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其他問題,請到本站網站諮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