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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傷殘鑑定等級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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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傷殘鑑定等級劃分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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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傷殘鑑定注意什麼


1、當事人應與鑑定人員積極配合,主動提供相關的傷情資料、物證和檢材,如實接受鑑定人員的詢問、調查和檢驗。

2、在鑑定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提供偽證,如提供偽證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3、當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醫鑑定書的內容,否則該鑑定書無效。

4、如果對法醫鑑定的結論不服,可以申請由雙方共同認可或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指定的鑑定部門重新進行鑑定。

重新鑑定的情況包括兩種,一種是當事人自行委託鑑定的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8條的規定申請重新鑑定的;另一種是申請人民法院委託傷殘鑑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的規定申請重新鑑定的。

如果司法鑑定機構認為不構成殘疾或不構成較高等級的殘疾的,可以另行委託其他司法鑑定機構,代理人不應輕言放棄、“吊死在一棵歪脖樹上”。

5、鑑定結束後,當事人應對返還的有關材料、物證、檢材妥善保管,以備後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