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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部骨折工傷傷殘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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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部骨折工傷傷殘鑑定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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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骨折傷殘鑑定

工傷骨折傷殘鑑定:
輕微骨折和隱裂無法達到傷殘標準。更嚴重的可以被鑑定為十級甚至更高。
  工傷鑑定的標準在2016年沒有變動,繼續沿用之前的判斷標準。
  根據《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
  5.10十級
  5.10.1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11)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12)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或輕度功能障礙者;
  13)四肢大關節肌腱及韌帶撕裂傷術後遺留輕度功能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