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另行起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二、起訴的程式是什麼?
一審程式:
1、法院受理撫養權糾紛案件;
2、法院經審查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二審程式:
1、當事人不服基層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2、法院受理;
3、審理程式大體與一審一樣,不同處主要在審查範圍和內容方面。
辦理時應積極的說明自身的實際情況,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辦理。我國的人民法院對這類案件審理時,核實相關的案件資訊,如符合撫養的一方應判處撫養權的歸屬。人民法院對這類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