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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撫養費標準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子女撫養 閱讀(1.88W)

社會撫養費標準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社會撫養費在我國由來已久。之前我國實行的是獨生子女政策,因此,如果夫妻不符合生育二胎的條件而生育二胎是會被收取社會撫養費的。國家制訂社會撫養費的政策主要是為了控制人口的增長。那社會撫養費標準的法律依據有哪些?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社會撫養費標準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確定了繳納社會撫養費制度。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對社會撫養費制度進行了具體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四十一條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

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徵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徵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專案,提高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

二、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物件

社會撫養費指的是公民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給社會增加了負擔,理應適當補償所增加的社會公共投入的費用。

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民法典、民法典的有關規定,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或政府規章)規定,當我國公民的生育行為出現以下6種情形之一時,就要自覺履行繳納社會撫養費義務:

1、公民再生育不符合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規定的條件,生育子女的數量超過地方性法規規定的許可範圍;

2、公民未履行法定婚姻登記程式,在未形成法定夫妻關係的前提下的生育行為;

3、公民收養子女的行為不符合民法典或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的有關規定,或依法收養後的生育行為不符合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的規定;

4、公民再婚生育行為不符合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的有關規定;

5、出國留學的中國公民,以及公民涉外、涉臺港澳婚姻中的生育行為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6、公民其他不符合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規定的的生育行為。

在該規定中,對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物件和徵收標準都作了明確的規定。我國各個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存在較大的差別,所以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也會有所不同。社會撫養費是強制徵收的,該費用主要用於減輕因人口增長所增加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