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坐牢一年可以探視幾次?
坐牢一年可以探視幾次,應當根據不同情況而定,不同的監獄所認定的情況是不同的,根據《監獄法》第40條的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罪犯會見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時至一小時。寬管級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況的罪犯,監獄可以照顧增加會見的次數和延長會見的時間。需要會見的罪犯,在每月發信時提出會見的要求,中隊幹警隨信寄發《會見通知書》,會見物件按照規定的日期前來監獄會見。罪犯會見的物件原則上指罪犯的近親屬和監護人。近親屬是指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伯父母、姨父母、自己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二、探監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1、探監手續:
探監人必須攜帶身份證及其它能證明自己與罪犯關係的有效證明(戶口簿、公安派出所證明、單位介紹信等),並經過監獄負責會見的幹警審查後方可會見。
其他親屬或他人,監獄認為對罪犯改造有幫助,經監獄批准,也可會見。
2、證件條件:
各監獄要求在探監時,出示以下證件:
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
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現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這種證明)。
3、時間條件:
只有在規定的探 監日,才能探監。但現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餘的時間均可探監。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的探監處理情況,對於相關事項的處理和認定,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而定,對於造成了嚴重的犯罪事實的,是需要判處嚴重的刑事責任的,犯罪分子在服刑的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規定,爭取減刑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