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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孩子的爺爺奶奶有撫養義務

子女撫養 閱讀(2.15W)

一、離婚後孩子的爺爺奶奶有撫養義務?

離婚後孩子的爺爺奶奶有撫養義務

法律上沒規定說祖父母有義務撫養孫子,但有例外。

第一要求祖父母自願成為孩子的監管人。

第二要求祖父母有一定的經濟能力且得到政府承認為兒童監管人。

一般滿足以上條件就可以,否則一定要孩子父母撫養。

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撫養有婚生的撫養與非婚生的撫養之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各種原因的出現與發生,導致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擁有該權利的一方或雙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權決定是否與子女共同生活,該權利在子女成年時即消滅。

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因素:

(一)子女利益最大原則是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的決定性因素

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利益無疑是人民法院解決子女撫養問題的首要原則,同時也是確定子女撫養權的決定性因素。

(二)其他因素

其他因素中主要包括兩大類因素,即物質類因素和精神類因素。

首先,物質類因素。主要包括:父母雙方的經濟條件、離婚後雙方的居住環境、子女隨哪一方生活時間較長等。

其次,精神類因素。主要包括:父母雙方的道德品質、對子女的責任心、有無不良生活習慣以及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學習的能力和時間等。

二、撫養權是怎麼確定的?

第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第二,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於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第三,如果子女是已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於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父母離婚後,子女隨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

一般夫妻離婚後,孩子都是跟隨父母其中的一方生活,不跟隨一方生活的支付給孩子撫養費,但是現在也出現了夫妻離婚後都不要孩子,也不承擔撫養孩子的義務,作為孩子的祖父母看著孩子可伶就想承擔撫養孩子的在義務,只要祖父母自願成為監護人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