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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與兒媳的孩子撫養權糾紛該如何解決?

子女撫養 閱讀(2.68W)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公婆與兒媳的孩子撫養權糾紛該如何解決?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父母是子女的當然監護人,父母對於子女享有親權。孩子的監護人就必須是父母嗎?當然不是,當父母都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時候,祖父母、外祖父母、兄長、姐姐以及其他親屬也可以成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但是,要注意,這裡有一個前提條件,父母均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離婚時,父親不願爭取孩子的撫養權,那麼很多時候孩子是會判給母親的。如果父親去世,母親就成為了這個世界上孩子的唯一當然監護人,這是血緣決定的,是親情聯絡的。所以,孩子的祖父母與爭奪孩子的撫養權暫時沒有相關法律支援,一般不會判給祖父母(這一問題同樣適用於外祖父母與孩子父親爭奪撫養權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