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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沒有撫養權強行帶走孩子是否違反法律規定?

子女撫養 閱讀(1.42W)

離婚後沒有撫養權強行帶走孩子是否違反法律規定?

不管在任何場合,任何時候,父母對於子女的關心都是非常多的,即使是離婚的時候,也需要將孩子的未來安排妥當,才能夠放心的離婚,這就是我們國家撫養權爭奪的原因,很多人都想清楚的瞭解一下,離婚後沒有撫養權強行帶走孩子是否違反法律規定?

一、離婚後沒有撫養權強行帶走孩子是否違反法律規定?

沒有撫養權的一方帶走孩子是不是違法的

1、離婚之後沒有撫養權的一方強行將孩子帶走,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同時也是對孩子不利的。如果孩子的撫養權是通過法院判決來認定的,則可以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將孩子的帶回來。

2、如果是雙方協議離婚並達成的孩子撫養權協議,則需要再次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確認孩子撫養權的歸屬的,然後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n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n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子女探望權行使是指離婚後,間接扶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對探望的方式、時間安排一般由父母在

二、探望權是怎樣規定的

離婚時協議。為子女的健康成長,雙方在離婚時應對子女的探望問題進行協商,對探望方法、時間進行具體、細緻的安排。

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併判決。一般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生活規律的前提下,確定一段時間內,間接扶養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的離婚判決沒有涉及子女探望權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1] 第24條提供了法律救濟的途徑:“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間接扶養方在行使探望權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或者是採取各種手段,阻礙另一方實現探望權,那麼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實現自己的探望權。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對有協助義務的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如果沒有撫養權,但是強行帶走孩子的話,是違反我們國家法律規定的,因為畢竟法院已經作出了判決,這個判決是需要得到尊重的,當然沒有撫養權的一方是可以行使探視權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