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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爭奪撫養權的條件都有哪些

子女撫養 閱讀(1.95W)

男方爭奪撫養權的條件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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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發現,夫妻離婚爭奪孩子撫養權的時候,很多時候法院都是將撫養權判歸女方的,而此時男方若想獲得撫養權,則就需要提供有利的條件才行。那到底男方爭奪撫養權的條件都有哪些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具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情形的,需要男方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比如正規醫療機構出具的加蓋公章的病歷影印件,證人證言、學校的相關證明等等。

2、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需要相應的醫療機構出具手術或者絕育證明。目前,該條款在北京區域適用性不是很高,很少有人能夠提供相關的證據.該條款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時代背景。

3、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如果子女一直隨男方生活,法院為了子女的成長,一般不會輕易改變孩子的生活環境。結合司法實踐,建議男方在起訴前做好如下準備:

(1)讓孩子與自己共同居住和生活,並保留相關證據,如照片、視訊資料等。

(2)證明孩子隨女方生活顯著不利,例如證明一方有不良的嗜好(如賭博、夜不歸宿等)、經濟條件較差、道德品質不佳等等。

4、男方無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可以提供女方住院的檢查病例、孩子的出生證明、戶口薄、公安機關的相關證明等等。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

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6、父母雙方對子女撫養權發生爭議,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表示願意隨父生活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在司法實踐中,法院的法官一般會通過與子女談話的方式來徵求孩子的意見。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範圍,但他們都能獨立的表達自己的意志,司法解釋的該項規定也是為了更好的維護子女的合法權益。

7、男方的工資收入、穩定性程度、住房等條件明顯優於女方的

男方需要向法院提交工資收入證明、房產證、住房公積金證明等證據加以證實。

相比而言,女方確實在爭奪撫養權的過程中更具有優勢,但此時男方也是可以實際提供有利證據來爭奪撫養權的。上述七種男方爭奪撫養權的條件,各位可以適當瞭解一下。不過要有證據證明上述情形的,爭奪撫養權才會更有利。要是在這方面需要幫助的話,可以來電諮詢一下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