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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放棄撫養費 | 放棄行為產生的原因是什麼?

子女撫養 閱讀(2.83W)

能不能放棄撫養費,放棄行為產生的原因是什麼?


一般來說,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會爭奪孩子的撫養權,也會對撫養費的支付問題產生歧義。但是在協議離婚的情形,也存在有孩子撫養權的一方放棄孩子的撫養費的情形,從法律角度來看,能不能放棄撫養費,放棄行為產生的原因是什麼?


一、能不能放棄撫養費?

如果雙方當事人是真實的意思表示,是可以對撫養費作出處分的,可以主張撫養費,也可以放棄撫養費。

二、放棄行為產生的原因分析

在離婚糾紛案件審理中,一方放棄另一方應負擔的子女撫養費主要有以下原因:

對於放棄方而言:

1、為達離婚目的而作出的一種妥協;

2、為爭奪子女的撫養權而作出的一種讓步;

3、為徹底斷絕將來再與對方發生來往;

4、為不讓對方探視小孩。對於被放棄者而言:

1)經濟上負擔不起;

2)認為不應該給,這種觀點在農村尤其普遍,一般是女方認為子女既然給男方撫養了,男方就應承擔起撫養子女的義務,而自己沒得到子女還要出錢撫養,被認為是不公平;

3)不想給,夫妻反目成仇,認為給了撫養費就是對方得了利益,撫養費成了抱負對方的手段。對於法院而言:

(1)希望雙方作出妥協,使案件能夠調解;

(2)減少案件的執行。

從以上原因分析可以看出,各方在作出放棄子女撫養費的初忠都是從自身利益著想,而未站在子女的角度考慮,都有涉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之疑。

三、放棄行為的法律依據

目前,我國涉及父母協商給付子女撫養費的法律條文主要有:

1、《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0條“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以上兩個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被認為是父母雙方有權就子女撫養費可以達成協議的法律依據,當然達成放棄子女撫養費的協議也被包含在內。

沒有孩子撫養權的一方是可以放棄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的,同時,其也放棄了孩子的探視權。這種情形,通常屬於一方不願意與另一方有任何來往的情形。就司法實踐來說,此種情形是比較罕見的。